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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相關辦法

 

認證依據︰《環境教育法》、《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102.10.17.修正)》。

認證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認證領域︰一、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二、氣候變遷。三、災害防救。四、自然保育。五、公害防治。六、環境及資源管理。七、文化保存。八、社區參與。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領域。

認證方式:

學歷:檢具相關之學位證書或學分證明文件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三個核心科目(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六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二十四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十八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核心科目六個學分,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

01

大專院校
經歷:相關教學、工作年資或志工服務證明文件

 

1. 曾任教或任職於各級學校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一年或累計二年以上,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2. 曾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二年或累計四年以上。 

3. 曾兼職或志願服務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二年內累計達二百小時或四年內累計達三百小時以上。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經歷者。

02

教師職員/機關團體/兼職志工
專長:檢具著作文件

 

1. 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

2.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專長者。

03

作家研究
薦舉:檢具推薦書及敘明受薦舉者之重大貢獻具體說明文件

 

1. 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二十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2. 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

3. 曾擔任第三條相關專業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助理教授以上年資至少五年,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年資十年以上。

4. 從事環境教育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個人組特優或環境保護專業獎章。

5. 曾任職於第三條相關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政務官三年以上或曾任職於第三條相關專業領域之主管機關從事環境教育工作十年以上且曾任簡任正、副主管。

04

特殊貢獻

05

考試:檢具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獲得十四個學分以上,且具有一年以上教學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經驗者,得以考試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2. 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行,筆試各科目均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但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不需口試。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等三科。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等三科。

3. 筆試各科目及口試之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筆試各科目及口試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考試成績及格。口試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成績通知之次日起一年內申請再口試。但以二次為限;經二次再口試成績仍不及格者,應重行考試。

06

訓練:檢具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1. 參加核發機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2. 參加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120小時,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前項訓練之課程應包含第四條第二項之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及實務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其中應含環境教育法規與環境教育課程設計六小時以上。

*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第二項訓練之課程應包含第四條第二項之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第三條之一個專業領域訓練課程六十小時以上及該專業領域之環境教育實務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已取得認證但欲新增另一專業領域者,應參加該專業領域訓練課程六十小時以上及該專業領域之環境教育實務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任一課程缺課時數達該課程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評量;其缺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應予退訓。

*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之評量,各科目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各科目評量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訓練成績合格。前項成績不及格科目,得於結訓日起一年內申請再評量。但以二次為限;經二次再評量成績仍不及格者,應重行訓練。

沒有特殊學經歷

證書效期:五年(薦舉除外)

一、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

二、申請展延,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 參加核發機關、環境教育機構或核發機關認可舉辦之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三十小時以上,其中應包含三小時環境教育法規。

2. 參加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之進修或推廣教育,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六學分以上。

3. 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論文一篇以上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二篇以上;作者或譯者二人以上者,平均計算篇數。

4. 獲得與第三條專業領域有關之國內或國外專利證明。

三、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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